本帖最后由 上高网凤姐 于 2022-4-28 18:16 编辑
近日,上高县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9年,王某在南昌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奥迪牌小轿车一辆。
提车后王某在不具备销售和加装资格的上高某汽车美容休闲中心加装了贴膜、脚垫、倒车影像等。
2020年6月,王某在外出游玩时将车停在停车场后离开,十余分钟后车辆发生自燃,虽经消防部门救火但车辆除外壳和轮胎外均已烧毁。事故发生后,王某将汽车销售公司和生产商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鉴定:涉案车辆起火的原因为副驾前方的仪表台内的信息娱乐主控后方线束发生了短路;该短路与涉案车辆加装非原厂倒车影像存在关联性。因车辆自燃与车辆的销售商和生产商无关联,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生效后,王某将为其加装倒车影像的上高某汽车美容休闲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火灾事故的发生与上高县某美容休闲中心的加装行为是否有关联。针对该焦点,鉴定机构已认定涉案车辆起火的原因为副驾前方的仪表台内的信息娱乐主控后方线束发生了短路;该短路与涉案车辆加装非原厂倒车影像存在关联性。虽然上高某汽车美容休闲中心不认可该鉴定结论,但又不同意进行重新鉴定,也未提供证据,因此,法院认定火灾事故的发生与上高某汽车美容休闲中心的加装行为有关联,因此上高县某汽车美容休闲中心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责任。 同时,王某作为成年人,未选择正规厂家进行加装,而是要求上高县某汽车美容休闲中心进行加装,对上高某汽车美容休闲中心加装的资格未做审查,王某在加装过程中未尽审慎义务,对其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损失。
素材来源:上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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