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帮助”他人自杀
如何定性?
8月8日的《检察日报》上
披露一起案件
男子酒店内自杀
生前聊天记录引起警方关注
“110吗?我刚才看到同学马某
在社交软件上发布的一条‘定时说说’
他拜托警察叔叔去历城区
某酒店某房间收拾他的遗体
屋内有高浓度氮气
麻烦你们去看看吧!”
2021年12月1日20时
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
报警中心接到了这个报警电话
几乎同一时间
酒店方也打来紧急求助电话
称某房间的房客可能在房间自杀了
根据现场勘查结果
警方初步认定马某为自杀并对他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其中马某手机里生前的微信聊天记录
引起了办案民警的警觉原来马某生前曾与一名
微信昵称为“何杨”的网友
详细交流过“如何自杀”
“何杨”向马某详细讲解自杀的方法
并诱导、催促其尽快实施自杀行为
在马某已经死亡后
“何杨”还不间断地通过微信联系马某
以确定其“是否真正死亡”
经查
“何杨”为四川成都人冯某
系马某死亡前一周
在某网络平台上结识的新网友
2021年12月3日
公安机关以冯某
涉嫌故意杀人罪进行刑事立案
并于12月5日将其押解归案
“我有无痛死亡方法,是否一起自杀”
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
案件真相逐渐浮现
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
犯罪嫌疑人冯某在互联网论坛上
多次搜索自杀、抑郁的相关文章
并主动向留言评论的百余名网友发送以上诱导性信息
冯某甚至还加入多个微信群
以“与他人一起自杀”为由
向多个网友介绍、推荐自杀的方法
而在酒店吸氮自杀的马某
正是被害人之一
马某系济南某学院在校学生
因患抑郁症曾欲跳楼自杀
但出于对死亡过程中痛苦的恐惧
他放弃了自杀念头
“一起走吗?我有无痛方法”
2021年11月24日
马某在某App上看到了冯某的留言
本就患有抑郁症的马某
通过微信联系上了冯某
“在世上多待一天都是煎熬”
冯某适时向其发出“一起走”的邀请
聊天过程中
冯某以图文并茂的方式
将自杀的方法逐个展示给马某
并谎称自己使用过
上吊、烧炭、服用安眠药等
多种方式尝试自杀
“不仅没死成
反而总因被救而徒增痛苦”
看到志同道合的“战友”如此交心
马某也对其无比信任并袒露心声
“他还上网炫耀:
“看,我刚送走的!”
在频繁的文字、语音、视频聊天交流中
冯某不停“洗脑”马某
称有个大哥就是通过
一种无痛自杀的方式死的
在死之前还把手机格式化了
警察什么也查不到
也不会给任何人增添麻烦
冯某诱导性的话语
让马某轻生的念头愈发强烈
冯某不仅向马某传授了
“吸食氮气”的自杀办法
更为其推荐提供了同城的卖家
待氮气到货后
冯某又悉心教授马某操作方法
还多次与其视频确认是否正确安装
以保证自杀一次性成功
不仅如此
冯某还否定了马某在宿舍自杀的思路
转而推荐马某去宾馆
为进一步坚定马某的自杀决心
冯某不断表示自己早已忍受不了煎熬
催促马某“尽快走”
不然自己就要“先行一步”
马某到达宾馆后
冯某又频繁向其发送信息
甚至主动拨打视频电话
与马某进行了长时间沟通
之后,马某留下遗言
“冥想一会儿,准备走了”
随后自杀身亡
马某自杀后
冯某一再通过微信追问
“兄弟,走了吗”
并在互联网上向其他网友炫耀
“看,我刚送走的!”
“网上“帮助”他人自杀
构成故意杀人罪
该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一是犯罪嫌疑人冯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教唆、诱导或传统意义上的帮助行为?
二是冯某的行为与马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是相约自杀行为的刑法责任评价问题。
针对争议焦点,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以被害人马某的日常表现、人际关系等作为调查重点,询问被害人的父母,实地走访马某的同学及辅导员,并通过调取学校监控、恢复被害人手机与电脑的电子数据等,较好地还原了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检察官还邀请法学专家与侦查人员多次召开研讨会、听证会,听取多方意见,反复审查论证。
2022年7月,历城区检察院以冯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2023年2月该案一审开庭。开庭审理阶段,辩护人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均有异议,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检察官向法庭阐述:
被告人冯某以相约自杀为名,主动向被害人推荐、传授自杀方法,发送自杀工具购买链接,提供虚假的自杀成功范例,促使被害人实施了自杀行为。
冯某对被害人实施的“隔空助力”基本等同于“面面相授”,产生了实质帮助,反映出其明显具有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予以帮助的主观故意,且其帮助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物理和心理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023年4月,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五年。对一审判决结果,冯某不服并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江西共青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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