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二(三)轮摩托车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二(三)轮摩托车的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上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从2023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二(三)轮摩托车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二(三)轮摩托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二(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不戴头盔上道路行驶。
三、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二(三)轮摩托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实线变道、强行变道、连续变道。
四、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二(三)轮摩托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超员、违法载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二(三)轮摩托驾驶人有本通告第二条至第四条情形之一的,可以处批评教育、警告或者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
五、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二(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及其他交通参与者,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人民警察指挥。
对于妨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查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交通安全不容忽视,交通违法必须杜绝。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二(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为了自身安全,家人幸福,务必守法驾驶,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特此通告
来源:上高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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