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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核查以下小型汽车、重型货车、挂车、摩托车(名单附后)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给予强制报废。现将名单所列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公告作废,请车主及时到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因逾期不办理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机动车所有人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车辆清单。
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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