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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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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0 16:0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上高网凤姐 于 2022-8-20 16:06 编辑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我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持续改善全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实行全面禁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候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荒草、落叶、垃圾等杂物。凡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等杂物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二、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执法,各乡镇场(街道)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农作物秸秆禁烧和执法工作,县公安机关要配合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执法工作。各乡镇场(街道)要鼓励和倡导村民委员会制定和完善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的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三、县农业、发改部门要积极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引导和鼓励农户因地制宜采取秸秆机械还田、快速腐熟还田、秸秆饲料、秸秆能源化等技术和方法,利用、消化农作物秸秆;鼓励农户、农村经纪人、农机合作组织从事秸秆收集储运。
      四、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微信、悬挂横幅标语、张贴公告、派发传单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宣传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的重大意义,确保宣传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群众明白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严重危害和后果,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环保意识,营造浓厚氛围和强大声势。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荒草、落叶、垃圾等杂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各乡镇场(街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拒绝、妨碍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追责。
      六、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参与监督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积极举报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荒草、落叶、垃圾等杂物的违法行为。

上高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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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高之声、上高县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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