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大众对自身健康越发重视 健身和瑜伽等新兴运动方式 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 但一买就是几十节的课程 一办就是好几年的会员卡 如果中途商家关门停止营业了 或者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使用 还未使用的金额能否退回呢? 一起来看看一下 发布的两则案例
案例一
某年,张某等众多家长为自己1至3岁的婴幼儿到某销售公司所经营的游泳馆进行办卡消费并签订入会协议,每人预存了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的费用,以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给该公司法人及唯一股东孟某。 后因经营不善,该婴幼儿游泳馆处于闭店状态,同时该公司承租场地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继续经营。该公司在退还部分家长未使用费用后便不再进行退款。 张某等人与该销售公司法人孟某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销售公司及孟某退还剩余服务费用。
案例二
何某在某文化公司学习瑜伽并缴纳了课时费22620元。学习一段时间后,何某因家庭原因需搬离到外地,向某文化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课时费21112元。某文化公司以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所交纳的费用不因任何原因退费”为由拒绝退费。何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课时费用。
法律分析
案例一中销售公司所经营游泳馆疫情期间未营业,且在承租场地到期后不再继续经营,该销售公司亦不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及能力,故销售公司应当按照各消费者所剩余次数折算后退还相应的预付费用。 因孟某作为该销售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以个人账户接收消费者的预付款项,形成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混同,该法院依法判决,销售公司向张某等人返还剩余预付款,孟某对上述预付款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中的消费模式属于预付式消费,某文化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关于“所交纳的所有费用不因任何原因退费”的约定,不合理地加重了何某的责任、限制了何某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条款。因该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何某已明确表示不再继续接受服务,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依法应当解除合同。综合合同解除原因等情况,判令某文化公司向何某退还90%的剩余课时费19001元。
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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