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4日,江西省医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日起执行。
一是明确定点零售药店“应纳尽纳”。江西省省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申请备案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各级医保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由设区市医保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告。
二是明确有关药品费用“应报尽报”。参保人员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与本统筹区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参保职工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目录内药品费用与该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年度内可累计合并计算。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定点零售药店结算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保结算,并及时拨付结算费用。
三是明确门诊统筹药店“有进有出”。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对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考核,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对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取消其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直至取消其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来 源:江西医疗保障综合江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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