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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侵害学生利益行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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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1 11: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治理校外培训机构
侵害学生利益行为的公告

为维护广大学生利益,切实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侵害学生利益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包括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面向中小学生(包括3至6周岁儿童)的任何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2、不得假借托管、教育咨询、文化传播、家教、自习辅导等名义,未经许可,违规违法开展面向中小学生(包括3至6周岁儿童)的学科类校外培训。3、不得打着素质拓展、思维训练等“旗号”,体罚、虐待甚至伤害学生,开展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校外培训。4、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炒作考试通过率等方式,欺骗、诱导学生参加培训,包括违规组织面向在校大学生的“专升本”考试培训。5、不得以虚标价格、虚假折扣等手段,将校外培训商业化,侵害学生利益。按国家规定,必须对收费价格进行公示。对违反以上要求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将严肃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高县教育体育局
上高县公安局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9日


来源:上高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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