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诉宜丰县城市管理局怠于履行建筑垃圾管理职责公益诉讼案”入选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这也是继2023年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诉高安市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江西环境资源审判(2018—2023)》(白皮书)后,再次入选全省法院环资典型案例。
[color=var(--weui-LINK)]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诉宜丰县城市管理局 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2020年8、9月份,宜丰某余土调剂公司(以下简称余土公司)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租赁宜丰县桥西乡前头村连苦瓜山场非法倾倒建筑垃圾。2021年1月22日,宜丰县人民检察院向宜丰县城市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2021年3月29日,宜丰县城市管理局向宜丰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回复,称其于2021年3月9日对余土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余土公司进行了处罚,要求余土公司立即认真落实整改,并督促余土公司完善消纳场手续及设施。宜丰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7、9月多次到现场复核,发现宜丰县桥西乡前头村连苦瓜山场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点未整改到位,现场仍堆填大量建筑垃圾及装修垃圾,并且尚无任何审批手续。宜丰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南昌航空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进行专家评估后认定建筑垃圾长期堆放对当地地下水、树木和草本植物以及周边空气、土壤造成了污染,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宜丰县人民检察院遂于2021年10月27日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宜丰县城市管理局未全面履行管理职责违法,判令宜丰县城市管理局继续履行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案涉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理。
裁判结果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认为,宜丰县城市管理局作为宜丰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对建筑垃圾的随意倾倒、填埋等违法行为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宜丰县城市管理局在收到宜丰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其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检察建议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清运垃圾,也未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规划、建设,以及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建筑垃圾仅小部分被清运,大部分建筑垃圾被填埋,环境污染并未完全消除,给周边环境及居民生活带来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判决确认宜丰县城市管理局上述怠于履职的行为违法,责令宜丰县城市管理局在六个月内采取无害化处理,修复区域生态环境等补救措施。宣判后,宜丰县人民检察院、宜丰县城市管理局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职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影响市容市貌,还易引发扬尘污染、土地破坏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作为具有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的宜丰县城市管理局应依法、及时、全面、正确的履行法定职责,避免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失。本案中宜丰县城市管理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虽有所行动,但未能完全消除相关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周边环境及居民生活仍存在安全隐患,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应认定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及时督促责任部门将补救措施落到实处,有效保护了当地生态环境,为城市治理提供了有益借鉴,有利于增强相关行政部门履职尽责的自觉性,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保障“美丽中国”建设的担当作为。
一直以来,上高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国家生态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跨庭室组建“三合一”专业审判团队,秉持保护优先、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持续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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