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uz! Board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3002|回复: 0

天上掉馅饼?一捡真陷阱!

[复制链接]

2434

主题

2435

帖子

8379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8379
发表于 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上掉馅饼,借卡给“佣金”?“银镯”手上戴,原来真陷阱!


案件回顾
国庆期间,放假在家的杨某(化名)正刷着抖音,忽然收到陌生人私信。对方声称有项目带杨某赚钱,只需要杨某借出一张银行卡帮忙刷流水,即可获取大量佣金。杨某大为心动,立刻向其询问详情。



不久,杨某便在对方的要求下带上身份证、银行卡去南昌某酒店内与其见面。银行卡一交,钱转入;pos机一刷,钱转出:一笔“赃款”就这样悄悄在杨某的银行卡上完成了转移。杨某也如愿获得了少量“佣金”。



在同一时间,上高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了受害者报案,称自己遭受了网络诈骗。民警根据受害者提供的信息,快速锁定了被骗钱款流向的银行卡账户,追查到涉诈银行卡卡主杨某。10月21日,在南昌警方的帮助下,上高警方将杨某缉拿归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高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严守法律规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电话卡、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及支付二维码),避免成为网络诈骗犯罪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上高公安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DiscuzX

GMT+8, 2024-10-23 17:28 , Processed in 0.158797 second(s), 8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