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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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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9 11:4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上高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以下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心城区:东至G320国道-锦江大桥-G320-昌栗高速连接A线,北至G320北外环线,西至S223省道石镇线-石湖大桥-G320环城西路,南至320国道的闭环范围,
(二)各乡镇场集镇和县委党校片区;
(三)黄金堆功能区和五里岭鞋业产业基地范围内;
(四)未列入上述范围的下列区域、场所和周边地带:
1、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驻地、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3、车站、客(货)运站、桥梁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要求规定的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通讯线路下方;
6、公园、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酒店(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7、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8、陵园、公墓区除葬礼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应率先垂范,不燃放烟花爆竹,并带动周边群众不燃放烟花爆竹。广大市民朋友应自觉遵守规定,不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四、对违反禁燃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禁燃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鼓励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上高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8日




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图







来源:上高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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