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诈中心持续不断加大涉诈线索的排查和打击力度,4月7日在日常研判工作中发现在上高县城万家宾馆内有一个手机用户通话异常,反诈中心立即联合刑警大队将正在拨打诈骗电话的邓某(男,19岁,赣州市南康区人)当场抓获,缴获作案手机两部。 [color=rgba(0, 0, 0, 0.9)]经查:2023年4月5日以来,犯罪嫌疑人邓某,因生活拮据,为了赚钱,在快手发现一个可以“赚钱”的视频,随即通过快手私信联系对方,对方告诉邓某要使用手机和QQ电话操作,邓某加了对方的QQ后,一边用QQ打语音电话,另一边用另一台手机拨打对方提供的手机电话号码,上线通过QQ电话以“大鹏教育”机构退费的名义,骗取电话用户的钱财,对方的通话整个过程邓某都在旁边可以听到,邓某明知对方是利用其拨打电话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对方拨打电话400余个,致使广西柳州市受害人向某被骗3606元,其他受害人的损失还在核查之中。 [color=rgba(0, 0, 0, 0.9)]目前,犯罪嫌疑邓某已依法被我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 出售、出租银行卡和电话卡 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反诈中心提醒:出售、出租个人名下银行卡、银行卡内进出资金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公安机关会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银行卡开户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对其实施惩戒,五年内不能新开银行卡,不能办理非银行柜台业务,不能使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业务; 出租、出售个人名下电话卡,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公安机关会对电话卡开户人实施惩戒,五年内不能新开电话卡,每个运营商只保留一个号码,出租、出售电话卡达到一定数量,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会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银行卡开户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不仅如此贩卖“两卡”不仅会受到严厉的惩戒还会触犯刑法《刑法》第287条,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出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上高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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