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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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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9 16: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
公告




今年是疫情防控措施优化后的第一个“五一”小长假,群众旅游出行需求集中释放,价格矛盾纠纷易发多发。为进一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价格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精神和政策要求,宜春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规范“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公告如下。

一、积极履行义务

有关经营者应当积极承担规范价格行为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有关经营者要合法经营,恪守诚信经商原则,加强价格行为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和工作指导。

二、切实规范行为

有关经营者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三)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四)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以及不履行价格承诺等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

(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三、有关法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有关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公告要求,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请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上述有关违法行为的,可以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投诉举报和有关社会舆情,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平稳有序。



宜春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6日









来源:县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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