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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上高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在禁燃禁放区域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不能燃放!
不能燃放!
不能燃放! 为上高县争创文明城、卫生城的目标,引导城市居民摒弃传统燃放烟花爆竹庆祝方式,树立移风易俗新风尚,倡导绿色、文明、环保生活方式,严防燃放烟花爆竹产生噪音污染、粉尘污染和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县设置了中心城区禁燃禁放区域。
上高县中心城区禁燃禁放区域图
一、禁止在以下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心城区:东至G320国道-锦江大桥-G320-昌栗高速连接A线,北至G320北外环线,西至S223省道石镇线-石湖大桥-G320环城西路,南至320国道的闭环范围。(二)各乡镇场集镇; (三)黄金堆功能区和五里岭鞋业产业基地范围内; (四)未列入上述范围的下列区域、场所和周边地带: 1.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驻地、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3.车站、客(货)运站、桥梁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要求规定的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通讯线路下方; 6.公园、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酒店(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7.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8.陵园、公墓区除葬礼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应率先垂范,不燃放烟花爆竹,并带动周边群众不燃放烟花爆竹。广大市民朋友应自觉遵守规定,不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四、对违反禁燃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禁燃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鼓励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警察蜀黍提示:
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努力建设文明上高!安全燃放是您的责任,依法燃放是您的义务,文明燃放是您的优良品德!
来源:上高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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