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宜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宜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下发《关于加强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市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全市“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要求,现将加强宜春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三、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搭乘电梯及以其他方式进入室内。
四、电动车停放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严禁私自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
六、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现有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足够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改造优化通行道路。
七、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与建筑物外墙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以及安全出口之间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周围不得有可燃物;确需设置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并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防排烟设施等。
八、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功能。
九、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及时劝阻、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十、鼓励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推广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在电梯内安装AI智能阻车系统,提高技防水平。
全市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属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西省消防条例》等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本公告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电力装置驱动或者助动的车辆,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并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汽车除外。对发现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及充电等行为,可拔打12345进行举报。
宜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宜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
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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