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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劳务费?法院判决限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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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8 10: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上高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晏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沈某劳务费7000元。

案情简介



    2021年晏某承包曾某的住房装修工程,并雇请沈某做仿瓷工作,双方约定人工费为7000元。房屋装修完毕后,曾某向晏某付清全部装修款,但晏某未向沈某支付人工费。经多次催讨,2022年1月30日晏某向沈某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欠付人工费7000元,被告在欠款人处签名并按指印。欠条出具后,晏某一直未支付,沈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晏某雇请沈某从事仿瓷工作,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沈某提供了相应劳务,晏某理应支付劳务费。晏某欠沈某劳务费7000元,有晏某签名确认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在劳务关系中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必须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劳务人员在提供劳务时尽量签订劳务合同,明确雇佣主体;在提供劳务后,要及时进行结算,并保留欠条、结算单等凭证,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上高法院、上高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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