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基本事实:2023年上半年,犯罪嫌疑人何某国、朱某华、聂某、黄某华共谋合作非法生产烟花牟利,于锦江镇某废弃厂房内,雇佣员工小黄、林某友、袁某杰、刘某根、邢某毫、周某朋、吴某桃等6名工人,在没有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烟花。至9月9日案发,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半成品烟花18万余个,拌料配药40余公斤,制作烟花原料3000余公斤。
处理情况:上述涉案人员的行为均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目前,何某国、朱某华、聂某、黄某华、林某友等人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案例二】 基本事实:2023年2月底,胡某聪、朱某华、黄某茂、吴某生等人租用泗溪镇胡某林的废弃猪场,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组织张某勇、陶某红等生产技术人员及其他工人生产烟花爆竹。直至同年9月初被我局查获。民警在现场查获各类烟花爆竹成品近50万个,半成品花炮10万余个以及大量原材料。同年5月,胡某聪、朱某华又租用野市胡某进的废弃猪场,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又伙同另一人员舒某东,雇佣、组织张某勇、陶某红等生产技术人员及其他工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直至同年9月初被我局查获。民警在现场查获各类成品烟花爆竹20万余个,半成品20万余个和大量原材料。处理情况:上述涉案人员的行为均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目前,胡某聪、黄某茂、胡某林、吴某生、舒某东、张某勇、陶某红等人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案例三】 基本事实:2023年9月,犯罪嫌疑人李某亮向杨某汉提议一起生产烟花爆竹售卖。因不懂技术,杨某汉遂邀请懂技术的赖某全一起加入。自同年10月始,由杨某汉负责资金、原材料,李某亮负责场地,赖某全负责招聘工人生产,三人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上高县徐家渡东边村石头边某闲置屋内生产烟花爆竹,成品最后由赖某全、杨某汉负责对外销售,所得利润三人平分。同年12月2日,该生产窝点被我局民警查获。现场缴获各类成品烟花110万余个,半成品烟花10万余根和大量原料。处理情况:上述涉案人员的行为均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目前,杨某汉、李某亮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案例四】 基本事实:2023年12月1日,上高县公安局民警在墨山乡果园新村废旧民房内发现一非法制造烟花爆竹窝点,在上高西收费站抓获犯罪嫌疑人小李,在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窝点抓获张某波、谭某香、李某、黄某等共4人。现场西侧住房内查获成品花炮10余万个,各类原料3000余公斤,半成品花炮8万余个。
处理情况:上述涉案人员的行为均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目前,黄某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上高公安、上高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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